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容易产生矛盾-CPPM注册采购

作者:CPPM注册职业采购经理 发布时间:2018-05-17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容易产生矛盾,原因主要有:

1、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都以大家都属于同一级政府管理,使用的都是同一级财政资金,淡化了委托代理手续。从而导致在采购项目发生质量等问题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经常因职责不清而发生推诿扯皮等现象。

2、采购人容易“越位”介入具体的采购操作。按理,采购人在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了他们的采购项目后,就不应该再过多地干预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采购操作,可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职责含糊不清的现象经常发生,从而使得采购人经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指手画脚”,横加干涉,使得采购代理机构丧失了独立的或自主的代理权限。

3、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严格考虑到采购人的实质需求。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实施代理,并使采购项目尽量或充分满足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可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责任心不强、目标不明确,甚至于只按照自己的意愿与方式进行采购,而全然不顾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特别是采购人的特殊需求等,从而导致采购项目难以十分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4、在遇到某些矛盾或纠纷问题时,容易推诿、扯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难以进行实质性明确和落实,更难以在事后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追究。从而在出现质量风险或发生一些纠纷问题时,往往谁也不愿承担责任,甚至于还相互推卸责任。

5、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共同舞弊行为。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操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负责为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不少的品牌要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消费,就必须要“经过”采购代理机构这道法定的“关口”,对此,一些收了品牌供应商好处费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工作人员,他们就得为那些品牌的销售“寻找”出路,而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或用户却是采购人,这样,那些心怀叵测的采购代理机构就利用他们代理采购的“便利”条件,钻双方权利与义务不清的空子,通过向采购人馈赠商品、给予好处费等方式,以达到为采购人“指定”品牌、向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或与采购人合谋改变采购方式等目的。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

“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明确采购责任,防范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问题,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必须要有明确的相互制约,因此应签订内容详实的“委托采购协议”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应在协议中具体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性要求、代理采购的期限、各方面应当遵守的一些约定、受托不得超越范围代理采购等,以及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违约责任及其解决问题的途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事前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仅有助于采购代理机构“有的放矢”地代理采购业务,更有利于采购人正当权益的充分实现。

另外,还应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针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刚刚起步,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执行操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完善和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中,鼓励任何供应商只要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公正理念成为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自觉意识。并引入竞争机制,一方面促进供应商之间的平等竞争,另一方面使政府部门与供应商平等交易,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

还有,进行透明化操作,公开部门预算,采购过程公示等措施,接收纳税人监督,加强政府采购部门积极主动“曝光”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相信通过以上措施,一定会解决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矛盾冲突,减少“天价采购”等事件的发生,为国家建设更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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